(2013)崂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司某某虚开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某
案由
虚开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崂刑初字第15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司某某,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青岛启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业务员。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12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崂检刑诉(2013)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司某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焦文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司某某于2011年5月至2011年9月,通过胡某某(另案处理)从青岛圣骏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盛泽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为青岛启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虚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3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451690元。被告人司某某于2012年7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司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司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司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虚开发票的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司某某与胡某某(另案处理)相识。2011年5月至同年9月期间,被告人司某某为冲抵业务费用,找到胡某某,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青岛圣骏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盛泽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为青岛启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虚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3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451690元。2012年7月20日,被告人司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青岛启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记账凭证、发票复印件,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司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人口信息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司某某虚开发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司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犯罪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司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文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