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城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魏锋霞与袁平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锋霞,袁平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城民初字第174号原告魏锋霞,女,1976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袁平稳,男,成年,汉族,住。本院受理原告魏锋霞诉被告袁平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水喜审 判 员 邵希军人民陪审员 王留拴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史利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