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一初字第0070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苏喜迎与孙佳名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喜迎,孙佳名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704号原告:苏喜迎,男,195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向飞,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佳名,女,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喜迎与被告孙佳名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苏喜迎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喜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合瑞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卢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