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呼执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赵秀量申请刘万丰人身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秀量,刘万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呼执字第970号申请执行人赵秀量,男,×××,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被执行人刘万丰,男,xxx,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松浦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3)呼民初字第209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赵秀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万丰人身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3)呼民初字第20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王嘉庆审判员 张松柏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高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