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水民初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水民初字第00474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杨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任花勤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贾勇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