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一初字第0059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苏高群与邢序敏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高群,邢序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597号原告:苏高群,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邢序敏,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高群诉被告邢序敏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苏高群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苏高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苏高群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元(已减半收取),由刑序敏负担。审判员 黄蔚群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孙惠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