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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商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勇与宁波则成物流有限公司、王姗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宁波则成物流有限公司,王姗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767号原告:张勇。委托代理人:邹宁江,宁波市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则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保税港区国际商贸区一号办公楼1011室。法定代表人:王井才,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姗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与被告宁波则成物流有限公司、王姗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勇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则成物流有限公司、王姗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回对被告宁波则成物流有限公司、王姗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25元,合计350元,由原告张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姗珍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张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