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商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勇与宁波则成物流有限公司、王姗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宁波则成物流有限公司,王姗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767号原告:张勇。委托代理人:邹宁江,宁波市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则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保税港区国际商贸区一号办公楼1011室。法定代表人:王井才,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姗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与被告宁波则成物流有限公司、王姗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勇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则成物流有限公司、王姗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回对被告宁波则成物流有限公司、王姗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25元,合计350元,由原告张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姗珍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张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