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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刘玉群与宣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群,宣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刘玉群,男,汉族,现住河口区。被执行人宣金花,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刘玉群与宣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河民初字第5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宣金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宣金花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宣金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宣金花有工资奖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宣金花工资等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德刚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郭志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