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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渭法刑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袁宝平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宝平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宝渭法刑初字第00218号公诉机关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宝平,男,汉族,50岁,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大专文化,住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2012年6月12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6月2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范利君,陕西渭塬律师事务所律师。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宝渭检刑诉字(2013)第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宝平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宝平及其辩护人范利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06年春节至2011年1月,被告人袁宝平在主持宝鸡秦岭饭店全盘工作、担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宝鸡秦岭饭店资产租赁经营过程中,先后多次收受租赁户宝鸡市伟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渭滨区秦岭商务楼投资人周杰所送的好处费共计45000元。2、2006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袁宝平在主持宝鸡秦岭饭店全盘工作、担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宝鸡秦岭饭店资产租赁经营过程中,收受租赁户李敬洗所送好处费10000元。3、2008年9、10月份及2010年4、5月份,被告人袁宝平在主持宝鸡秦岭饭店全盘工作、担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宝鸡秦岭饭店资产租赁经营过程中,先后两次收受租赁户朱红军所送好处费15000元。据此,公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指控被告人袁宝平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袁宝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查明,宝鸡市劳动就业服务处系国有事业单位,秦岭饭店系该处下属的集体企业。2005年9月该处任命袁宝平为秦岭饭店经理,主持秦岭饭店全盘工作,履行法人职责,袁宝平的身份系工人。再查,案发后,被告人袁宝平已将赃款全部退回,现扣押在公诉机关。上述查明事实及指控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劳动就业服务处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人履历、租赁协议、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周杰、芦文选、王星、杨程、李敬洗、黄淑梅、朱红军的证言材料,被告人袁宝平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宝平身为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袁宝平在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退赔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社区影响评估意见,对被告人袁宝平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宝平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犯罪所得7万元(扣押在公诉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董 兵审 判 员  宫 雪人民陪审员  李生华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巴 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