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237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梁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2373号原告梁某,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沈某,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3年7月4日以再考虑一段时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申惠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马立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