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216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夏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216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因销售伪劣产品嫌疑,于2013年5月4日被羁押,于同月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3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至今。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3)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邵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夏某案发前系深圳市毓秀电气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1年起,其公司经深圳市金某甲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甲公司)口头授权,挂牌生产金某甲牌高压开关设备。2012年5月,金某甲公司口头取消授权。被告人夏某为达到继续使用金某甲品牌的目的,找路边做假章人员私刻“深圳市金某甲电器有限公司检验专用章”,伪造金某甲公司产品合格证,继续生产、销售金某甲牌高压开关设备。2013年5月4日,公安机关接报后在深圳市毓秀电气有限公司抓获被告人夏某,在其公司缴获金某甲牌高压设备3台、金某甲公司铭牌350个及深圳市金某甲电器有限公司检验专用章一枚(经鉴定系伪造)。同年5月14日,深圳市金某甲电器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解释其公司授权给被告人公司生产销售其公司高压设备的相关情况,并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他人公司专用印章以供自己公司使用,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夏某归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较好的悔罪态度,且已经得到被害单位谅解,如对其适用缓刑当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越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詹 舒书记员 龙浩(兼)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