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东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宁支行与宁波环球宇斯浦电器有限公司、宁波环球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宁支行,宁波环球宇斯浦电器有限公司,宁波环球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环球宇斯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施继寿,张雅红,施继君,孙银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东保字第14号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宁支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兴宁路118号。被申请人:宁波环球宇斯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望春工业园区科创南路88号。被申请人:宁波环球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宁穿路54-1号。被申请人:宁波环球宇斯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中山东路181号。被申请人:施继寿。被申请人:张雅红。被申请人:施继君。被申请人:孙银雪。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宁支行与被申请人宁波市环球宇斯浦电器有限公司、宁波环球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环球宇斯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施继寿、张雅红、施继君、孙银雪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上述七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本案诉讼后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市环球宇斯浦电器有限公司、宁波环球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环球宇斯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施继寿、张雅红、施继君、孙银雪存款人民币11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光伟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许卓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