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龙民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叶某与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龙民初字第604号原告:叶某。委托代理人:金贵。委托代理人:方晓春。被告: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判员 金 丛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赛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