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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一初字第01757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陈学荣与齐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荣,齐传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1757号原告:陈学荣,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齐传龙,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荣诉被告齐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永兵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学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学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