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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鹿民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原告孙涛诉被告刘秋凯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涛,刘秋凯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鹿民初字第1001号原告孙涛,男,生于1982年11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被告刘秋凯,男,生于1974年12月1日,汉族,住鹿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涛诉被告刘秋凯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滨江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静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