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鹿民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原告孙涛诉被告刘秋凯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涛,刘秋凯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鹿民初字第1001号原告孙涛,男,生于1982年11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被告刘秋凯,男,生于1974年12月1日,汉族,住鹿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涛诉被告刘秋凯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滨江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静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