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覃健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健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刑初字第13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健,男,(个人信息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4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1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4月18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池市看守所。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刑诉(2013)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蒙正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覃健系吸毒人员。2013年4月18日1时许,被告人覃健与吸毒人员覃宇亮、李丁、黄晓华在河池市金城江区南新西路顺兴商务宾馆208号房吸毒时,被公安人员查获,从覃健的内裤中搜出一透明塑料袋,内装有白色透明块状结晶体30.39克疑似毒品。经检验,查获覃健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覃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案件登记表、证人覃宇亮、李丁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毒品称量笔录、物证检验报告、尿检报告书、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被告人覃健的有罪供述及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覃健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30.39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覃健曾因犯罪被判刑,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前两次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现又涉及毒品犯罪,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后,被告人覃健的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覃健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覃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8日起至2015年4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覃健非法持有的毒品海洛因30.39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彭春玲审 判 员 周佩山人民陪审员 周荣思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沁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