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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初字第0129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陶某与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1291号原告:陶某,女,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水某,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与被告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陶某减半负担100元。审 判 长  刘汝成代理审判员  董秀云人民陪审员  张艳芹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胡少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