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0129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陶某与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1291号原告:陶某,女,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水某,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与被告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陶某减半负担100元。审 判 长 刘汝成代理审判员 董秀云人民陪审员 张艳芹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胡少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