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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姚艳琼与重庆金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金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姚艳琼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4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金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岗镇新桥村金竹沟。法定代表人刘晓,重庆金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学明,重庆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艳琼,职业不详,住重庆市秀山县。上诉人重庆金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3)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1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其住所地在江北,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人的工商营业执��载明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上诉人称其现在住所地在重庆市江北区,未提供证据证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受理。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刘 虹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潘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