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一初字第0043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一初字第00439号原告:李某,男,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告:杨某,女,199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经常居住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委托代理人:邵晖,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小燕,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燕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