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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秦民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牛遂青与杨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遂青,杨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秦民初字第896号原告牛遂青,女,195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杨亮,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审理原告牛遂青诉被告杨亮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牛遂青于2013年7月31日以其与杨亮协商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牛遂青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遂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牛遂青负担。代理审判员  胥志颖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秀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