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秦民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牛遂青与杨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遂青,杨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秦民初字第896号原告牛遂青,女,195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杨亮,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审理原告牛遂青诉被告杨亮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牛遂青于2013年7月31日以其与杨亮协商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牛遂青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遂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牛遂青负担。代理审判员 胥志颖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秀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