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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秀民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姚春与顾建、方建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春,顾建,方建勤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秀民初字第741号原告:姚春。被告:顾建。被告:方建勤。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春与被告顾建、方建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案涉嫌犯罪,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将该案有关材料移送至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查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卫东代理审判员  徐东文人民���审员沈忠贤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梦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