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088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889号原告王某某,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女,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邓卫民代审 判员 XXX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红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