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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范会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会

案由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安刑初字第18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会,男,198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2012年10月30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刑诉(2013)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会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爱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9日20时许,迁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范会涉嫌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经查,被告人范会以牟利为目的,自2012年8月至2012年10月29日,在互联网上开办色情网站,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图片734张,获利人民币2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案件登记表;迁安市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电子证据;被告人范会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范会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但被告人范会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会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冯晓林审判员  尚桂英审判员  郎恩亭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