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繁民一初字第0099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戴义木与凌其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义木,凌其方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0995号原告:戴义木,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凌其方,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委托代理人:何平平,繁昌县繁阳镇法律服务所主任。原告戴义木诉被告凌其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现原告戴义木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义木撤回对被告凌其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0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戴义木承担。审判员 杨良兵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