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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繁民一初字第0099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戴义木与凌其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义木,凌其方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0995号原告:戴义木,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凌其方,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委托代理人:何平平,繁昌县繁阳镇法律服务所主任。原告戴义木诉被告凌其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现原告戴义木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义木撤回对被告凌其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0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戴义木承担。审判员  杨良兵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