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花民一初字第0152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章某甲与章某乙、章某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甲,章某乙,章某丙,章某丁,章某戊,章某己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1522号原告:章某甲,女。委托代理人:施信刚,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某乙,男。被告:章某丙,女。被告:章某丁,女。被告:章某戊,女。被告:章某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甲与被告章某乙、章某丙、章某丁、章某戊、章某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某甲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章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晔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潘家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