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二初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程海峰与吴金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海峰,吴金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二初字第00319号原告:程海峰,男,汉族,1979年9月16日出生,私营业主,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郑结算、黄斌,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金水,男,汉族,1963年4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海峰与被告吴金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海峰于2013年7月9日以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萍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