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184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碧辟(中国)工业油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秦立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碧辟(中国)工业油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秦立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184号原告:碧辟(中国)工业油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建路76号自由国际大厦1909室。负责人:UDAYAKUMARKANAPAD。委托代理人:杨培明,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成,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立新。委托代理人:张建兵,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碧辟(中国)工业油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秦立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碧辟(中国)工业油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服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鄂劳人仲裁字(2013)第161号仲裁裁决,于2013年6月13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至本院。而被告秦立新因不服���述仲裁裁决已于2013年6月6日先行另案向本院主张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进行审理,并应当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一并作出裁决,故本案应予终结。原告碧辟(中国)工业油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并入以秦立新为原告的(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3266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交。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岚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