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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余瓶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凌柯军与郑卫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柯军,郑卫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瓶民初字第175号原告:凌柯军。被告:郑卫永。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柯军诉被告郑卫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凌柯军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柯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凌柯军撤回对被告郑卫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凌柯军负担。审判员  单贤福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