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余瓶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凌柯军与郑卫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柯军,郑卫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瓶民初字第175号原告:凌柯军。被告:郑卫永。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柯军诉被告郑卫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凌柯军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柯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凌柯军撤回对被告郑卫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凌柯军负担。审判员 单贤福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