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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商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唐德刚与张道红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德刚,张道红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909号原告:唐德刚。委托代理人:曹海江、孙金鑫,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道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德刚诉被告张道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德刚撤回对被告张道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3045元,由原告唐德刚负担。审 判 员 尚新华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朱洁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