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旬民初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肖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旬民初字第00419号原告肖某某,女,汉族,文盲,住旬邑县马栏镇南岭村***号,村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住址、职业同上。原告肖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某某诉称,原、被告是娃娃亲,原告成人后本不同意和被告结婚,但是迫于父母之命和被告于1989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无感情基础,个性差异大,虽有两个孩子(长子已经结婚成家,次子生于1995年4月11日),但实际共同生活时间不长,被告经常殴打辱骂原告。2011年4月原告诉至法院,后经调解撤诉。但被告之后并无悔改之意,被告反而拒不让原告进家门。无奈之下原告外出打工,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离婚并抚养次子张亚军。被告张某某辩称,夫妻之间磕磕绊绊属于正常,被告常年在外务工,原告在家私下卖掉被告的杨槐林,为此双方发生矛盾后原告起诉过离婚。为给大儿子结婚,家庭欠下别人几万元债务,小儿子又正在上学,双方都一把年龄了,坚不同意离婚。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被告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小经家长包办订婚。1989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生育两个儿子张亚洲和张亚军,大儿子已经结婚成家,小儿子已满18周岁。原、被告婚后多年尚能相互扶持共同生活。2011年起,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1年4月起诉离婚,后经法庭调解撤诉。之后双方各自在外打工,虽未一起生活,但共同操办为大儿子结婚成家,原告过年过节也回家团聚,却因原来矛盾并未消解而争吵不休,导致矛盾激化。2013年4月,原告再次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长达二十余年,双方共同抚育两个儿子长大成人,之后又共同为长子操办婚事,其家庭生活稳定坚实,近年来虽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两次起诉离婚,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肖某某请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乐审 判 员  牛养民代理审判员  武剑锋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君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