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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024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丛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024号原告丛某,女,汉族,住珠海市。身份证号码:×××3029。被告黄某,男,汉族,住珠海。身份证号码:×××0019。本院在审理原告丛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丛某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丛某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丛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丛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炯旺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詹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