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024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丛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024号原告丛某,女,汉族,住珠海市。身份证号码:×××3029。被告黄某,男,汉族,住珠海。身份证号码:×××0019。本院在审理原告丛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丛某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丛某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丛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丛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炯旺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詹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