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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梨民特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刘帅要求宣告徐桂艳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帅,徐桂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梨民特字第10号申请人刘帅,男,199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学生。法定代理人刘洪波,女,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农民。(系刘帅姑妈)被申请人徐桂艳,女,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申请人刘帅要求宣告徐桂艳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帅诉称,申请人刘帅与被申请人徐桂艳系母子关系。2008年6月被申请人徐桂艳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徐桂艳失踪。经查,徐桂艳,女,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原居住在梨树县蔡家镇横道子村六社。与申请人系母子关系,于2008年6月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当地社区、公安机关已出具徐桂艳下落不明的证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4月22日在《北方法制报》发出寻找徐桂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已届满,徐桂艳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徐桂艳于2008年6月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仍下落不明,当地社区、公安机关已出具徐桂艳下落不明的证明。且法院发出的寻找徐桂艳的公告期限已届满,符合宣告失踪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徐桂艳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抒芳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