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民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初字第1469号原告吕某某,女,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进秋,台前县孙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198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吕某某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加国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