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台民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初字第1469号原告吕某某,女,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进秋,台前县孙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198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吕某某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加国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