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一初字第0062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范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0626号原告:范某,女��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可明,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周振华,安徽周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又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因本案的审理需以(2013)宁民一初字第01476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余明霞人民陪审员 邵智明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唐嘉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