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鼓执申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福建省文化厅与福州王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文化厅,福州王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鼓执申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文化厅,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白马中路15号。法定代表人陈秋平,厅长。被执行人福州王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柳河路87号欣泰花园1座105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媚钦,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文化厅与被执行人福州王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的(2012)榕民终字第163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福州王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文化厅于2012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1、要求被执行人福州王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煤气集资费、水电费共计633370元,返还装修保证金204000元,返还代缴的水电费335884元,返还水电周转金及垃圾清运费40800元支付款项321546元,并支付付息(以1214054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0年6月10日计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诉讼费1717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福州王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福州王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报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向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福州王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桥支行开立有一账户,经该行协助,本院从被执行人福州王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该银行的账户上划拨到款项901955.9元,扣除本案诉讼费1727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4770元后,余款864906.9元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向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福州王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房产登记;向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福州王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车辆登记。2013年6月2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限期提供被执行人福州王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的(2012)榕民终字第163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鸣执行员 严 晖执行员 刘英杰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