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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昆刑执字第13480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9-06-25

案件名称

蒋柳国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蒋柳国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刑执字第13480号罪犯蒋柳国,男,汉族,1979年6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宣威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二月一日作出(2012)宣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柳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宜良监狱于2013年7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二次,特殊表扬二次。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柳国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12日起至2014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超代理审判员  包建明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邓亚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