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民初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原告胡伟与被告威远南方选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伟,威远南方选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民初字第1275号原告胡伟,男,汉族,威远县人,城镇居民,住威远县。被告威远南方选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正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伟诉被告威远南方选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伟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伟负担。审判员 邵四新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