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执字第0099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武某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099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武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2)雁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武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某某主动向本院缴纳了34345.5元案款及428元执行费。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5230元,因被执行人武某某已预交案件受理费708.5元及鉴定费176元,故本院依法予以扣除,退还申请执行人34345.5元,申请执行人也予以认可,同意结案。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0991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姣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