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密民初字第0298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梁爱华与龚会国、龚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爱华,龚跃,龚会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密民初字第02982号原告梁爱华,女,1974年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郑泽众,北京市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琳,北京市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跃,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被告龚会国,男,1964年9月1日出生。原告梁爱华与被告龚跃、龚会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龚会国与被告龚跃系父子关系,龚会国仅在梁爱华与龚跃缔约过程中起到了介绍和提供交易机会的作用,未作出与原告梁爱华订立树苗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且该树苗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者为原告梁爱华与被告龚跃,而非龚会国,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龚会国非本案适格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爱华对被告龚会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蛟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潘红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