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民初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刘博与雷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雷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00366号原告刘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居民。被告雷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哲平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