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江民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徐水洲与江山市双塔街道赵家村第七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山市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年月日核稿:年月日主办单位和拟稿人:民一庭年月日事由:印发民事裁定书附件:主送机关:抄送机关:校对:××××年××月××日打印:份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江民初字第696号原告徐水洲。被告江山市双塔街道赵家村第七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徐春展。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水洲与被告江山市双塔街道赵家村第七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水洲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水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水洲负担。审判长毛寅人民陪审员周有祥人民陪审员柴XX二○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姜杭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