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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一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磐石市黑石镇朝阳村村委会与王福祥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市黑石镇朝阳村村委会,王福祥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625号原告磐石市黑石镇朝阳村村委会法定代理人:郭井和被告王福祥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市黑石镇朝阳村村委会诉被告王福祥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石市黑石镇朝阳村村委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磐石市黑石镇朝阳村村委会承担。代理审判员  郝振翔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