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鄄执字第217-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李各与XXX刑事附带民事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各,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鄄执字第217-2号申请执行人李各,女,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XXX,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鄄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鄄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31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XXX在鄄城县旧城信用社有存款20000元(帐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XXX在鄄城县旧城信用社的存款20000元(帐号:***************)至鄄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鄄城县支行;账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长跃审判员 马海涛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玉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