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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尖商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太原新天业银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太原钢联不锈钢有限公司、山西英之杰物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新天业银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太原钢联不锈钢有限公司,山西英之杰物资有限公司,山西新大宇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尖商初字第39-1号原告太原新天业银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兴华街钢材大厦610室。法定代表人杨春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华静飞,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静,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钢联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兴华街钢材大厦701室。法定代表人黄小铁,总经理。被告山西英之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桃园二巷3号楼3单元8号。法定代表人关教梅,总经理。被告山西新大宇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亲贤北街189号。法定代表人邢光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新天业银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钢联不锈钢有限公司、山西英之杰物资有限公司、山西新大宇物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原新天业银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原新天业银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新天业银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24元,减半收取26262元,由原告太原新天业银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太原新天业银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高林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马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