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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雄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冯俊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孟国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俊国,孟国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雄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冯俊国,男,成年,雄县被执行人孟国威,男,成年,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经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2)雄民初字第00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立新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沈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