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正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李忠孝、刘润仙与被执行人李宝富、魏秋霞庄基道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孝,刘润仙,李宝富,魏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正执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李忠孝,男。申请执行人刘润仙,男。被执行人李宝富,男。被执行人魏秋霞,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忠孝、刘润仙与被执行人李宝富、魏秋霞庄基道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忠孝现已死亡,其妻刘润仙撤销了(2003)正民初字第0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03)正民初字第0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庆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光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