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祁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郝全刚犯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全刚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祁刑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全刚,农民。2008年12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清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1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2013年3月7日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3年3月19日执行逮捕,现押祁县看守所。祁县人民检察院以祁检刑诉字(2013)第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全刚犯招摇撞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云青、代理检察员张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全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6日,被告人郝全刚在得知其同学郭某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关押在祁县看守所的消息后,便冒充晋中市公安局督察的身份,以能为郭办理取保候审为由,先后两次骗取郭某强家属人民币5800元。被告人郝全刚之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系累犯。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应证据。被告人郝全刚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予以供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6日,被告人郝全刚在得知其同学郭某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关押在祁县看守所的消息后,便到郭某强家中,利用其与郭某强的同学关系,取得郭某强家属的信任,冒充晋中市公安局督察员的身份,以能为郭某强办理取保候审为由,先在其家中骗取了郭某强的母亲郭某人民币2500元,后又在祁县公安局门口以同一理由骗取了郭某强妻子许某人民币3300元。案发后祁县公安局追缴赃款4207元已发还被害人许某。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郝全刚对上述事实的供述,证实被告人郝全刚以能为郭某强办理取保候审为由,先后两次冒充晋中市公安局督察员的身份骗取郭某强家属人民币5800元。2、被害人郭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被告人郝全刚以能为郭某强办理取保候审为由,从其家中骗取了其人民币2500元。3、被害人许某的陈述笔录,证实被告人郝全刚以能为郭某强办理取保候审为由,在祁县公安局门口骗取了其人民币3300元。4、祁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以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已退赔被害人4207元。5、清徐县人民法院(2008)清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郝全刚系累犯。本院认为,被告人郝全刚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骗取他人钱财5800元,其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郝全刚冒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郝全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亦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郝全刚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郝全刚的刑期自2013年3月7日起至2016年3月6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郝全刚退赔被害人郭秀琴159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吕斌圣代理审判员 杨 兵人民陪审员 赵效锐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钱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