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行终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黄梅芹、赵金贵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邯市行终字第5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黄梅芹。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赵金贵。上诉人黄梅芹、赵金贵诉磁县人民政府、磁县磁州镇人民政府一案,黄梅芹、赵金贵不服磁县人民法院(2013)磁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均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对黄梅芹、赵金贵的起诉不予受理。本院认为,上诉人要求追究磁县政府有关人员在“三年大变样”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及赔偿损失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对黄梅芹、赵金贵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国贞审 判 员 米秉华代理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利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