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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民初字第0193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胡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胡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1936号原告石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黄蒿界乡黄大梁村,农民。被告胡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黄蒿界乡庙湾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胡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彦弼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俊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