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初字第0193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胡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胡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1936号原告石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黄蒿界乡黄大梁村,农民。被告胡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黄蒿界乡庙湾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胡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彦弼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俊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