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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桑法民一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张祖成与张贵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祖成,张贵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桑法民一初字第246号原告张祖成,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桑植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向钦,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向芳炜,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居民。被告张贵青,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慈利县人。原告张祖成与被告张贵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真旭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侯永勇、人民陪审员田新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吴杨慧担任记录。原告张祖成及委托代理人向钦、向芳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贵青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祖成诉称:被告张贵青自2009年以来,负责经营桑植县新生煤矿;2011年12月20日,被告张贵青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借款后,被告张贵青拒不偿还此款,原告张祖成多次讨要无果;2013年2月以来,被告躲债下落不明,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原告现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贵青偿还原告张祖成借款150000元。原告张祖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2011年12月20日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张贵青向原告张祖成借款150000元;2、李文成、田志国的两份调查笔录,拟证明:被告张贵青于2012年12月20日在金豪茶楼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的事实与经过,用于年底给工人发工资,且当场给付的现金不是转账;3、桑植县上河溪乡人民政府就该纠纷的会议纪要,拟证明:被告向原告的借款属实,原告只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放弃利息的追偿;4、桑植县新生煤矿的证明一份,拟证明:被告下落不明,无法联系。被告张贵青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后,没有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本院依职权调取的材料两份:1、被告张贵青籍贯所在地的村委会证明一份,说明被告地址不详,无法联系;2、2013年7月12日,本院工作人员向被告张贵青做的询问笔录一份,说明被告认可向原告的借款事实,而且该笔借款150000元至今没有给原告偿还。被告事务较多,不便出庭处理该案。经庭审,经过原告举证,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材料,原告提交的四组证据,从其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均与客观事实相符,被告亦承认该笔借款的存在,且该笔借款尚未偿还,原告提交的四组证据系有效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张贵青系湖南省慈利县苗市镇人,自2009年以来,被告投资经营桑植县新生煤矿。2011年12月20日,被告为给煤矿工人支付工资,在桑植县金豪茶楼向原告张祖成借款150000元,原、被告双方以现金交付借款,并于当日立下借条一份,借条中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而约定按月息5分计息,现场证人李文成、田志国及田远常予以证实。借款后,被告至今没有给原告偿还借款,被告在桑植县新生煤矿尚有财产,被告现在具体地址不详。原告张祖成为保障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与损失,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贵青偿还原告的借款15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对借款利息的追偿。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系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依法成立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的借款在借条中没有约定借款的返还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请求返还借款。该笔借款的借条上约定利率因原告现在放弃对被告借款利息的追偿,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贵青偿还原告张祖成的借款150000元,限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张贵青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真旭审 判 员  候永勇人民陪审员  田新明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吴杨慧 微信公众号“”